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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太阳成集团tyc7111cc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人:太阳成集团tyc7111cc  发布时间:2016-08-22   浏览次数:

吉林大学太阳成集团tyc7111cc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规范管理学院科研项目,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科研办公室负责学院教师承担项目的备案、统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费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科研项目的管理其中,国防科研项目具体组织和申报、实施、结题和归档的管理遵照吉林大学国防科研项目管理细则,其它需在学校产业管理部门和大学科技园管理部门备案的科研项目可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按项目性质,学校将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类管理。

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学校牵头承担的列入国家、地方政府科技发展计划并由政府财政直接拨付资助经费的项目;学校与企业合作承担的列入国家、地方政府科技发展计划并由企业转拨政府财政资助经费的项目;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相关科技计划资助的科研项目;校内立项的科研项目。其中,国防纵向科研项目是指解放军四总部及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局及其下属各军工集团、教育部及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国防科研计划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外企业或国内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承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其中,国防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内企事业单位为完成其承担的相关国防军工任务而委托学校的横向科研项目.

第五条 按立项来源和项目资助强度,学校将科研项目分为ABCD5五类认定。

第六条 A类科研项目,是指学校牵头承担的下列科研项目:

()项目负责人(含校内子项负责人,下同) 承担的可支配经费15 万元及以上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国防科研基金类项目。

()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60 万元及以上的横纵向科研项目。

可支配经费是指项目负责人有权审批使用的下列经费:(下同)

()相关科技发展计划资助的经费;

()本项目其它已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校外经费。

第七条 B类科研项目,是指学校牵头承担的下列项目:

()第六条(一)款所涉项目之外的其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研究类项目和国防科研基金项目。

()省部科研发展计划资助的重大、重点项目。

()教育部新世纪人才资助计划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

()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30 万元及以上的横纵向科研项目。

第八条 C 类科研项目,是指学校牵头承担的下列项目:

()省部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科研项目。

()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10 万元及以上的横纵向科研项目。

第九条 D 类科研项目,是指学校承担的、项目负责人有可支配经费的非ABC 类科研项目。

第十条 E类科研项目,是指ABCD类之外的其它科研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与申报


第十一条 学技人员可按照纵向科研项目的立项要求提出项目申请或项目建议,由学院科研办公室审查后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已获国家和地方立项资助的课题,不得重复申报。非学校牵头申报的科研项目,在申报前项目牵头单位与学校必须签订相应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须经学校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查。

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跨单位、跨学科的联合攻关,积极承担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十按照合同首办负责制原则,涉及到技术转让类合同的签订、60万元以上(60万元)的重大合同(A类项目)的签订和校内子项目合同的签订,通过学院由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执行;其它横向科技项目及科技合同的咨询、审查、签署、管理等工作横向科研代办处西区科技办公室执行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洽谈成功后,学院科研办公室出具审核意见,通过学校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或横向科研代办处审查评估,根据学校的意见,按照规范格式的技术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科研项目的实施采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批准立项或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按照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的要求组织实施,全面履约。

第十七条 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参照学院关于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的第一批经费到位前将正式有效的任务书(合同、协议)一份通过学院研究生科研办公室报送学校备案、登记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的任务书(合同、协议)内容不得任意变更。如因履行条件发生变化,造成不能履约,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学院研究生科研办公室商定解决办法。因不可抗力或失去研究价值等因素确需终止科研项目计划的,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纵向科研项目应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终止。横向科研项目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办理。因责任事故未能完成研究,或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拖期的,项目负责人须承担相应责任。因合同违约需赔偿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学校规定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通过科研项目实施取得的科研成果,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成果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研究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确因工作需要须调整研究人员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研究生科研办公室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或横向科研代办处审批,至少提前为在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规定的完成日期前六个月内,学校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或地质调查研究院或横向科研代办处将不再受理此类申请。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主持科研项目的,须通过学院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报告,经学校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或地质调查研究院或横向科研代办处审查同意后报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征得项目委托方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调离学校的,不得影响科研项目在学校的正常实施。

第二十四条 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达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项目可以分成若干有相对独立研究内容的子项目。每个子项目设负责人一名。每设立一个子项目,总项目负责人的可支配经费相应扣减不少于20万元的颓度。扣减额由总项目负责人与子项目负责人具体约定,并认定为子项目负责人的可支配经费。子项目的设立,须由总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批。

第二十五条 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达3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项目可以设第二负责人设立项目第二负责人后,项目总负责人的可支配经费相应扣减不少于10万元的额度。扣减额由项目总负责人与第二负责人具体约定,并认定为项目第二负责人的可支配经费。项目第二负责人的设立,须由项目总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科研项目信息的统计及运用,以学校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或地质调查研究院的备案登记数据为准。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七条 根据项目性质或合同约定,科研项目可以采取验收或鉴定等形式结题。

采取验收形式的,项目负责人将项目委托方出具的有效验收报告送学校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或地质调查研究院或横向科研代办处备案登记后即视为结题。

采取鉴定形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或地质调查研究院或横向科研代办处按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在学校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或地质调查研究院或横向科研代办处催告后一个月内,应结题而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仍未提出合理书面说明的,该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

第二十八条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将任务书(合同、协议)、结题文件等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到档案馆归档,并将归档材料扫描电子文件报学校科学技术处(工业技术研究总院)

第二十九条 已结题科研项目的项目组研究人员以项目结题文件所载名单为准。结题文件所载研究人员名单,应与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最后一次备案登记的名单一致。

第三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继续组织做好合同约定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并及时催办结清项目委托方未付经费。

第三十一条拖期科研项目在学校开展的有关工作中不得将其作为科研项目认定。拖期科研项目是指未能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的约定如期完成,并且在顺延的三个月内还未结题的科研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学校等上级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